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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章程修改点
发布时间:2013/9/28 9:49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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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第三章 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十九条 
     原文:公司设立董事会,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。董事任期届满后,连选可以连任。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。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,董事长由董事会产生。
     新文:公司设立董事会,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,股东会选举产生。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。董事任期届满后,连选可以连任。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,董事长根据具体选举办法产生。监事会及主席根据具体选举办法产生。
     第三章 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   公司设立监事会
     原文:监事会组成人数3人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
     监事会设主席1人(专职),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。
     新文:监事会及主席根据具体选举办法产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