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十九条
原文:公司设立董事会,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。董事任期届满后,连选可以连任。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。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,董事长由董事会产生。
新文:公司设立董事会,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,股东会选举产生。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。董事任期届满后,连选可以连任。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,董事长根据具体选举办法产生。监事会及主席根据具体选举办法产生。
第三章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
原文:监事会组成人数3人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
监事会设主席1人(专职),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。
新文:监事会及主席根据具体选举办法产生。